江苏省民族宗教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2016-01-28 10:51 浏览次数:

苏民宗发〔2016〕12号 

江苏省民族宗教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切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推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制定我省民族宗教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2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的审批

3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审批

4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5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

6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

7

宗教团体成立的审查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

(二)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

1

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处罚

2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处罚

3

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处罚

4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5

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处罚

6

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的处罚

7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的处罚

8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处罚

9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的处罚

10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处罚

11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2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13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4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

对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1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17

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8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9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20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21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2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23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24

对宗教院校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等的处罚

2、法定途径:涉及民族问题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宗教问题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族宗教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1

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

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行为

3

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行为

4

在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5

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行为

6

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的行为

7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的行为

8

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行为

9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的行为

10

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行为

1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

1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

13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1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5

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1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

17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

18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

19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为

20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

21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

22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23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

24

宗教院校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

(二)检举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省民族宗教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违规用车;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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