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民宗局首次出台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12 10:10 浏览次数:

日前,扬州市民宗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印发了《扬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扬民宗发〔2020〕10号),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宗教场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明确举报内容的要求

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地举报宗教场所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宗教场所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除匿名举报外,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二是明确不适用举报奖励的情形

(一)不属于宗教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民宗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民宗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六)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三是明确举报奖励原则

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前民宗部门尚未发现,后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查实的举报,市民宗局每年分两次集中进行奖励。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上限。

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各县(市、区)民宗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由查实举报案件的民宗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四是明确举报奖励的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200-500元;

较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500-1000元;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元;

安全生产事故举报,按照事故等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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