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29/2021-0001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委机关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30
内容概述
关于对《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30 14:26 浏览次数:

现将本机关起草的《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发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拟担任(含兼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由该场所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程序所作规定比较原则。为了充分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增强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全省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细致的备案程序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三、制定过程

2021年2月,我委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启动了《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起草工作,3月上旬形成初稿。

2021年3月16日,我委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省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对草案初稿提出修改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后,形成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1日,我委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基础信息填报及证件换发专项工作,其中一项任务是对全省所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最终结果录入“宗教工作服务平台”。此项工作虽然是针对已完成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更次确认,但同时也成为检验新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机会,尤其对于完善线上信息填报和审批程序积累了重要经验。

在开展上述专项工作的同时,我委向各设区市民宗局书面征求对草案文本的修改建议。起草小组还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赴常州、宿迁、徐州等市开展调研,组织宗教干部、宗教界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对草案文本的修改意见。起草小组结合各地书面反馈和调研过程中征集的意见建议,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8月以来,根据中央统战部“宗教工作服务平台”信息填报最新要求及工作实际,修改完善了线上信息填报和审批的程序。

2021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我委网站登载草案文本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1月18日,再次召集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省宗教团体负责人进行座谈,对前期征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充分研商,形成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24日至25日,我委在徐州召开各设区市民宗局政法处长会议,对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研商。会后,根据会议研商结果,形成了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稿。

2021年12月6日,我委政策法规处对草案文本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12月8日,我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进行集体审议并通过。

四、主要制度

1.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的程序。宗教活动场所通过民主协商产生新的主要教职人员后,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分别报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县(市、区)、设区的市和省宗教团体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备案。

2.明确了兼任另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程序。由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备案申请,分别经由县(市、区)宗教团体、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宗教团体、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宗教团体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规定了跨地域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要求。跨县(市、区)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跨设区的市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4.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要求。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由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即可完成注销备案程序。

5.明确了线上线下联动操作的方式。宗教事务部门在备案、注销备案的环节中,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的同时,要对“宗教工作服务平台”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项目进行维护。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相关链接: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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