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29/2024-0000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委机关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1-18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一、制定工作背景、目的
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相关要求,省民宗委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位法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截止2024年9月制订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继续有效10件,修订后保留5件,废止6件,并予11月18日向社会公布。
目的是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及时清理民族宗教领域与上位法、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提供法治保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制定工作经过
我委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以2024年9月为时间节点,梳理确定对我委制定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随后按照职责划分,将待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交由起草处室审查处理,然后汇总各相关处室意见,向委分管领导汇报并征求意见。接下去政策法规处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通过。
三、废止的理由
1.《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宗发〔2013〕129号)。
废止理由:上位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省档案局已停止实施《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导致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丧失。
2.《关于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的通知》(苏宗发〔2014〕80号)。
废止理由:上位法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实施,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停止执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工作。导致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规政策依据丧失。
3.《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苏宗发〔2014〕125号)。
废止理由:上位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于2024年9月25日实施,部分条款修订导致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客观条件不复存在。
4.《关于加强民族宗教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民宗规〔2015〕1号)。
废止理由:上位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于20219年9月6日实施,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现行政策相抵触。
5.《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苏民宗规〔2016〕122号)。
废止理由:上级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停止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导致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位政策依据丧失。
6.《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相关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苏民宗规〔2022〕1号)。
废止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8月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若干规定》,要求清理创建达标活动。江苏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了清理创建示范活动工作,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负政策要求,在清理范围之内。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