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汉传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监院、住持,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本堂神甫),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或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
本省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任职和离任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主要教职当选或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主要教职任期届满或者届中变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任职备案和离任注销备案。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处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处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只担任一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审查同意后,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经县(市、区)、设区的市、省宗教团体审查同意后,逐级报省民宗委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省民宗委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的,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三)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
(四)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提交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负责人,同时涉及主要教职人员变更的,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申请书中注明主要教职人员的变更情况,并同时提供该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或离任注销备案材料。
第八条 只担任一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离任注销备案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离任注销备案的,经县(市、区)、设区的市、省宗教团体审查同意后,逐级报省民宗委办理。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完成任职备案和离任注销备案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登录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相关宗教教职人员的任职经历信息等进行变更并逐级报省民宗委审核。
第十条 县(市、区)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其职责由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其职责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履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同时,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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