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0号(邮编210024)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建议发送至:025-83426397。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uan14@139.com。
附件: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举办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场所。
第三条 民间信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制定政策、市级指导、县级管理的管理机制,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开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起具体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要将民间信仰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完善民间信仰工作体系。
第四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的,实行编号建档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编号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编号建档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按照“苏民信场字+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五位数字(00001+10000)”规范进行编号建档(如苏州市相城区李庄庙,场所编号为“苏民信场字32050700001”),报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汇总。
(四)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所属县(市、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后,汇总报省民宗委。
(五)省民宗委将各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名单纳入全省编号建档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录。
(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发放省民宗委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证书》(样式见附件1),悬挂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识牌(样式见附件2)。
对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活动规模较小、地域范围有限的小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只填写《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表》(附件3)建档,不进行编号。
第五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应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
第六条申请编号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表(附件3)和《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申请表》(附件4),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情况;
(三)民主管理组织情况说明;
(四)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第七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并、终止或变更编号建档内容的,应按照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到所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实情况无误后,对合并或变更编号建档内容的,应先收回旧的编号建档证书,再换发新的编号建档证书;对终止民间信仰活动的场所,收回编号建档证书。
第八条 本指南解释权归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九条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