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9 11:10 浏览次数:

苏民宗20252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宗局:

《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已经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819

 

 

 

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

 

第一条  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指南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  地方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的民间信仰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开展相关工作,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场所,实行编号建档管理:

(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 或者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

(二主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并且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不足1000人,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较高文物价值,或代表性强、影响广泛。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小微场所,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由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为符合建档编号情形的场所建立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含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表;

(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情况;

(四)民主管理组织情况说明;

(五)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的图片;

(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八)其他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依托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采集场所信息、收集档案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场所信息和档案材料进行核实。对于拟建档编号的场所及其基本信息应当以一定方式向场所周边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拟建档编号场所名单及公示结果报送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建档编号场所实施核查,为符合条件的场所建立管理档案并编号、发放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识牌。

第七条  场所编号由“苏民信场字”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场所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11位为流水号。

标识牌规格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建立场所基本信息数据库,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分级维护,进行数据统计和查询。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地域范围内建档编号场所基本信息的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信息校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信息审核。

第九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 管理委员会做好场所编号建档工作。

  场所信息变更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变更或取消后10日内通过数据库更新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

场所拆除或者不再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回标识牌,并通过数据库实施注销。

十一  文件有效期自2025101日起至2030930同时,2020724日施行的《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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