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修订并更名为《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离任注销备案程序规定》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6-03-18

现对《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修订并更名为《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离任注销备案程序规定》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方面是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的需要。《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8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已超过有效期限,有必要修改后继续实施。

另一方面是吸收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规定的需要。2025年8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发文就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范围、任期、交流任职等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有必要在我省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相应规定。

二、修订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起草过程

2025年3月,本机关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开展修订调研工作。

2025年4月至8月,政策法规处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修订草案,形成《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离任注销备案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将《规定》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发至各相关业务处室、全省性宗教团体征求修改意见后,修改形成《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19日,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召开修改意见会商会,邀请各相关业务处室、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对《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场提出修改意见,并就一些重点内容进行研讨。会后形成《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向各设区市民宗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和机关各处(室)、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等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同时通过本机关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汇总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后,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规定》草案专题会议稿。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工作相关的业务处室、全省性宗教团体有关人员对草案内容进行研商。会后形成《规定》草案合法性审查送审稿。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政策法规处对《规定》草案实施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2025年11月3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集体审议并获得通过。

2025年11月5日,《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离任注销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民宗规〔2025〕5号)对外公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该规范性文件修订后不再冠以“试行”字样,并将文件标题修改为《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离任注销备案程序规定》。

一是简化部分条款的表述。本次修订在原《规定》15条的基础上调整为11条。原《规定》对部分审核流程的表述存在内容过于琐碎的情况不够精练,如第五条至第八条,多数次提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等,修订后删除上述表述,具体流程通过《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体现。

二是吸收上级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当选或受聘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在任职、离任和兼任环节提交的备案表中均增加了“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历”栏目。

三是强化办理部分事项的材料要求。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规定》中明确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计报告。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时,涉及主要教职人员变更的,原《规定》只需要提交任职备案情况的证明材料,修订后规定需同时提供任职和离任注销等两个环节的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