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规定(试行)》修订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的需要。《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8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已超过有效期限,有必要修改后继续实施。
二是进一步优化我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的需要。202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台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有关要求,我省及时配套出台了《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对该项备案工作的流程进行细化明确。但是该程序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认定流程与备案流程重复、跨地区迁移流程不明确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优化相关流程。
三是将备案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好做法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化下来的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各地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程序规定的方式予以吸收,将这些经验做法固化为明确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修订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起草过程
2025年3月,本机关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开展修订调研工作。
2025年4月至8月,政策法规处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修订草案,形成《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将《规定》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发至各相关业务处室、全省性宗教团体征求修改意见后,修改形成《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19日,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召开修改意见会商会,邀请各相关业务处室、全省性宗教团体直接从事负责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对《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场提出修改意见,并就一些重点内容进行研讨,。会后形成《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向各设区市民宗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和机关各处(室)、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等书面征求书面修改意见,同时通过本机关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汇总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后,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规定》草案专题会议用稿。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工作相关的业务处室、全省性宗教团体有关人员对草案内容进行研商。会后形成《规定》草案合法性审查送审稿。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政策法规处对《规定》草案实施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2025年11月3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集体审议并获得通过。
2025年11月5日,《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民宗规〔2025〕4号)对外公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简化文件体例和部分表述。本次修订在原《规定》共4章25条的基础上调整为不分章共16条的体例。原《规定》对部分审核流程的表述存在内容重复、过于琐碎不精练的情况,如第五条至第八条,重复数次提及“加盖公章”“交还”等内容,修订后删除上述表述,相关内容简化后标注在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中,便于查阅和理解。
二是优化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原《规定》对于新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备案,要求其从所任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开始,将申请材料顺次送交各层级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审查,直至认定其教职身份的宗教团体所对应层级的宗教事务部门,方完成备案流程。在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将该流程进行简化,仅由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向其对应层级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该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即告完成备案。本机关将指导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全国性宗教团体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程序进行优化,强化各层级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在认定环节中实施有效审查,确保高效、便捷实施备案。
三二是细化部分与备案工作有关的事项要求。一是对备案环节需要提交的材料进一步作出明确,如要求宗教团体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认定表的复印件,用以佐证其认定环节有关情况。二是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迁移工作,设计了《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迁移登记表》,要求跨地区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填写表格后,由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迁移。三是简化已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个人信息变化后的平台信息修改程序,只需要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核验材料后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