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