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9-09-24 15:49 浏览次数: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于2007 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 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本机关编制了《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江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mzw.jiangsu.gov.cn )“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公开。
  ●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能》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3、行政权力事项;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重点工作、人事任免、公开年报;

     6、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内容概述。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可以通过当面申请、邮寄申请、政府网站申请三种渠道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自2018年11月16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同心大厦,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夏季)14:00-18:00  (冬季)13:00-17:30,节假日正常休息。通信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同心大厦,邮政编码210024,受理机构联系电话:83580560、传真号码:83580545。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江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具体网址为 mzw.jiangsu.gov.cn 
  1 、通过政府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江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若有可能, 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 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 、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 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 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 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如下:

 

  注 :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 , 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 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四、监督与投诉
   (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投诉电子信箱。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投诉意见箱,设在委机关办公楼9楼(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邮编:210024)。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投诉电话,设在委机关党委(电话:025—8358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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