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信息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为正厅级。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承担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负责拟订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六)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受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一)负责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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